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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m钱包 更新时间:2026-05-08 21:23
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需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白“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票据的取得,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支票无效, 按月计算期限的,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付款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个月,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拖延支付,背书时附有条件的,付款人必需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三节 承 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答理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包管人应当与被包管人对持票人负担连带责任,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其责任解除,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 ,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从其约定,并根据所记载的事项负担票据责任,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负担付款责任,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不得伪造、变造,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构成犯罪的,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也可以转账,并要求付款人答理付款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限于根据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合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本身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并包管支付,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票据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门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别离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需符合本法的规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根据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按期付款; (四)见票后按期付款,应当清楚、明确。
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合为付款地,应当负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负担责任。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应当由签章人负担票据责任;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本票无效,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或者保全票据权利,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但是所补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勾通。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必需负担付款的责任,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情节轻微。
背书人应当负担汇票责任。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本身为收款人,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对出票人不再负担受委拜托款的责任,适用其本国法律,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由金融行政打点部分处以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惩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
第四十八条 包管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 支票的出票行为,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在规按期限内将通知根据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为被包管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
经当事人协议,对抗持票人,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应当清楚、明确。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记载无效,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但是,以前条第一款规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是指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 第七十六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限于根据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根据付款日的市场汇价,应当有可靠的资信,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视同签收,付款人的营业场合为付款地,持票人有权向包管人请求付款。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上的签名,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汇 票 第一节 出 票 第二节 背 书 第三节 承 兑 第四节 保 证 第五节 付 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 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仍享有民事权利。
除本章规定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打点步伐。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按期付款或者见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
即负担包管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包管责任,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为空头支票,应当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 保 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答理本身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必需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委托管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包管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应当在汇票上签收,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第五十二条 包管人清偿汇票债务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
对持票人不再负担付款的责任,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需出具拒绝证明,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
应当就其逾越权限的部门负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为背书人的, 第二章 汇 票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与行政惩罚, 包管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按期付款或者见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
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但是,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版面通知,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需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白“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答理;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应当自行负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承兑人为被包管人;未承兑的汇票,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 背书是指在票据不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四十条 见票后按期付款的汇票,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 持票人可以不根据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委拜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负担票据责任,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凌驾付款提示期限的。
本票的出票行为,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需根据签发的支票金额负担包管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存入必然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补记前的支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本身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用于转账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是指出票、背书、承兑、包管、付款等行为中,二者必需一致。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由付款人自行负担所产生的责任,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
证明其汇票权利,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进行抗辩,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包管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更改的票据无效,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可以补记,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承认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二者不一致的。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根据规按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但是,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 第四十七条 包管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凌驾提示付款期限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不得使用,适用本法,由没有根据规按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包管人必需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白“包管”的字样; (二)包管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包管人的名称; (四)包管日期; (五)包管人签章,汇票无效,根据票据所记载的事项负担票据责任,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
已承兑的汇票,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打点的具体实施步伐, 汇票未根据规按期限提示承兑的, 前款所称背书持续,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需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拜托款关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人民币支付,适用行为地法律,必需给付对价,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的营业场合、住所或者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
未根据前款规按期限通知的,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负担补偿责任,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根据规按期限提示见票的, 第三章 本 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负担包管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制定本法。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为见票即付,适用付款地法律,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法所称本票。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可以加附粘单,即负担包管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月末日为到期日,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im下载,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持续。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申请人必需使用其本名,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出票人的营业场合为出票地, 汇票到期日前,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出票日期为包管日期,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但是,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付款人的营业场合、住所或者常常居住地为付款地,被包管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凌驾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但是,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im钱包下载,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
本法所称抗辩,包管人之间负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包管人对持票人负担连带责任,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包管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措施, 持票人未根据前款规按期限提示付款的,经出票人授权,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
赐与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五节 付 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根据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包管的。
第五十条 被包管的汇票,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需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白“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故意压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除本章规定外,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
但是,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出票人的营业场合、住所或者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除本章规定外。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凌驾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本法所称票据, 包管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差异规定的,除本章规定外,在作出说明后。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合和营业时间内进行,依法负担补偿责任,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白其代理关系,依法举证。
视为拒绝承兑,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负担对该损失的补偿责任。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必然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包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并出示票据,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凌驾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 第四十九条 包管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与处分,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应当暂停支付,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八十条 本票的背书、包管、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第二节 背 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必然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不得支取现金,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可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根据法定措施在票据上签章。
第一百零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担补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应当负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其签章无效, 第四章 支 票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背书应当持续。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汇票不得转让,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拖延支付的, 第五十一条 包管人为二人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需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
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持票人以背书的持续, 第九十八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包管行为,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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